董事拥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2)报酬请求权;
(3)签名权。此项权力同时亦是义务,如在以公司名义颁发的有关文件上签名;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法律赋予董事自由运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权力。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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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