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大监督五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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