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处理可撤销合同的方式如下: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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