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头使用规定
(1)直径大于12mm以上的钢筋,应优先采用焊接接头或机械连接接头。
(2)当受拉钢筋的直径大于28mm及受压钢筋的直径大于32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3)轴心受拉及小偏心受拉杆件(如桁架和拱的拉杆)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4)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其纵向受拉钢筋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2、接头面积允许百分率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搭接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
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纵向受压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大于50%。钢筋机械连接与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为35倍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小于500mm。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受拉区不宜大于50%;受压区不受限制;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大于50%;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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