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对象:
2019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宁政发〔2014〕49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2、发放标准:
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3996元的按3996元标准执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8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246元确定。
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3996元;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和宁政发〔2014〕49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8年度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76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84元增加,共计2694元。
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