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体现为以下六项具体原则;
2、程序公开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包括行政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决定的公开;
3、程序合法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程序应当合乎法律尤其是宪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规定;
4、程序合理原则: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
5、效率原则:指设定行政程序应当确保行政职权在行使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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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顺序原则: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的顺序进行活动;
7、参与原则:指行政程序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活动的机会,从而使行政活动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