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独立主张违背我国宪法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明显违反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在法学理论上一般概括为“独立审判”或“审判独立”。这样的“独立司法”是广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但人们经常把他们主张的“司法独立”和人们通常理解的“独立司法”相混淆。“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内涵和外延都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而有些人刻意通过这种混淆塞进政治私货。
二、司法独立不适合我国基本国情
在中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的观点是非常危险的,是没有根据中国特色的特殊政治和社会体制来考虑问题。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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