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欠下债务未能全部偿还,横遭交通事故身故的死者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该不该算作遗产?
秦红数年前与再婚丈夫张原离婚时,法院判令张原需支付秦红87450元。岂料,张原突遇交通事故身亡,尚拖欠71250元未还。秦红得知张原的两个儿子晓青、晓汉获赔37.4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后,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从赔偿金中给付债务。日前,静安区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仅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总额中的物损费2000元。
再婚后又离婚
秦红与张原均为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1991年开始同居,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后来夫妻感情逐渐疏远,从2003年12月起分居,2005年10月离婚。
因为张原没有能力支付判给秦红的钱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裁定,张原从退休金中按月拨付600元。截至2008年10月1日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前,已履行还款义务16200元。
意外身故获赔
今年7月下旬,63岁的秦红起诉到法院,称张原因交通事故身亡后,晓青、晓汉两兄弟与肇事方公交公司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获得数十万元各类赔偿款,遂要求判令两兄弟偿还张原生前应付债务71250元。
原告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属于财产性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保险法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作为遗产来处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金是不可能指定受益人的,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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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近亲属财产
法庭上,晓青、晓汉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兄弟俩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同意秦红的诉讼请求。他们认为,肇事方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支付人民币37.42万余元,包含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等,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3万余元,物损费为2000元。上述费用由肇事方以投保交强险承担11万元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肇事方承担60%。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家畜、文物等,其中最高法院在相关解释中对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是有价证券等。从中可以看出,遗产并不包括公民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所作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晓青、晓汉的财产,不应作为张原的遗产。秦红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张原生前债务来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而“物损费”是致害人对死者生前财物损坏进行的赔偿,这笔款项应视为死者的遗产,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家人非正常死亡造成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个案的复函中,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从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