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来自成都的典型案例。出了车祸后,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但保险公司发现,肇事司机当年取得驾照时未满18岁,便以司机属无证驾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不过法院认定,驾驶证的颁发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初领驾驶证时有瑕疵来否定驾驶证的效力,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近日,成都市中院公布最新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此判决。
保险公司:
未满18周岁领驾照属无证驾驶
原告曾先生起诉称,2006年3月21日,他开车在成洛路一处加油站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地交警认定为负全责。由于此前车辆已投保,曾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被对方拒绝。曾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他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道出了自己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称,曾先生在领取驾驶证时,隐瞒了真实年龄,致使公安机关在他未满18岁时就发给了他驾驶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原告在这样的情况下驾车,应属无证驾驶。同时,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如实告知他持有的驾驶证是在未满18岁时通过更改年龄才获得的。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驾照是否有效应由交管部门认定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成都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是否有效,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案中,原告的驾驶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并且在有效期内,应当是有效的,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原告的驾照并没有被吊销或注销。
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在此案中,原告并不符合拒赔条件。而对于被告称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法,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达到申领驾照的法定年龄,且经过年审合格,应有驾驶资质,对此事实的隐瞒,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由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曾先生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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