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前不久,市民高先生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子撞得不轻,修理费花费了56000元,居然是车子本身价值的两倍多。高先生一琢磨,一纸诉状将事故对方告到法院,要求其全额赔偿修理费。对于修理费的计赔,到底应以车辆现值26000元为标准,还是以车辆受损修理费56000元为标准?当地法院经审理后,选择了以前者作为计赔标准,并给出了判决理由。
高先生诉称,他的桑塔纳轿车与被告司机驾驶的福田货车相撞,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但高先生坚持认为,对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而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56000元,由其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司机辩称,他只同意承担同等责任,同时,因事故车辆修车费高于车辆本身价值,他申请对原告事故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经法院委托,由价格认证部门鉴定,高先生的桑塔纳轿车在事故前日的价格为2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均无证据证明。而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双方签字认可,应予确认,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高先生所请求的修车费,已超过其事故车辆的本身价值,其请求不妥,由法院参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确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按照责任比例承担70%,即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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