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是制定企业会计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不同 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报告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的税收负 担、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各种存货发出时,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的确认,除应确定的性质上是否属于存货外,还应确定是否属于 企业的存货。通常是以是否拥有所有权作为判断标准,凡所有权已属于企 业的,不论企业是否已收到或持有,均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反之,若无 所有权,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作为本企业的存货。
如果企业按照购货 合同预付部分货款或预付购货定金,则不应包括在企业的存货内。企业在将存货售出有时也称为发出存货时,需要做的一项重要的 会计处理就是对发出的存货确定其价值,以便入账。但是,存货是在以前购买或者制造的,距离出售该存货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在确定存货的价值 时,不仅要考虑以前的成本,还要结合目前的状况。
这就要求企业选择一 个合适的方法来确定发出存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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