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代为自首,只要体现了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当被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因为:首先,自动投案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明确的,便有自行投案、他人代为投案、信电方式投案等形式,可见我国法律对投案对象、投案时间、投案方式并没有拘泥于某种形式,而是把握了自动投案行为中体现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增加了其他情形,比如案后虽未表明身份但主动报案,接受调查时未逃避责任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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