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营业 外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同 时,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还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 益分开核算;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营业外支出,应设置营业外 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核算。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 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 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 余额的,计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 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在符合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时,终止确认重组债务,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 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 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人在 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 接计人转让资产损益。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应当按照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 某负债类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应交税费等科目,按 借贷双方之间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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