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生涯中,女性职员最担心的就是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害怕女性职员在合同期内生育而增加企业成本,便在劳动合同或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提出不合理的规定,要求女性职员不得在合同期内怀孕、生育,或者在本企业工作多年后才能申请生育。
实际上,对于女性职员孕期的劳动保护问题,我国法律有专门的规定,不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女性职员在怀孕期间都应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孕期的保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检查费用的负担、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都是女性职员在孕期应当享受到的待遇,具体如下
1。
孕期的保健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企业应该让怀孕的女性职员做好产前的
保健工作。女性职员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企业应该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另外,如果女性职员是生产第一线的,企业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给女性职员足够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
2。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性职员在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
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中含有的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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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比如 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须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或者怀孕的女性职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企业的录用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与女性职工的劳动合同。除了这些以外,企业不能以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女性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