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形式:
1、承担债务式。这种方式兼并方要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2、出资购买式。
3、控股式。是指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指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72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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