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如造成人员伤亡的,增加其一个责任档次。
1、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5、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未依法购买车辆保险或者保险过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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