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险在我国财产保险总量中占67%以上,随着轿车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机动车辆险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大一统,产品缺少差异化,在日趋多样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大一统的形式存在诸多弊端。保险条款的不确定性以及条款内容与实际脱节,保险公司陷入“赔不合规、不赔不合理”的尴尬境地。保险监管部门制订机动车险计算条款主要依据《保险法》,沿用过去的保险条款和借鉴国外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组合而成,部分保险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保险条款内容的不确定性和不切合实际等,造成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适应市场的保险产品,不利于提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竞争能力。
车辆保险费率过于粗放,影响了车辆保险产品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忽略了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车辆出险率不一样,补偿标准不一样,导致车险赔付率差异极大。平原地区道路平坦,视野开阔,出险率在30%左右,南方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地处大山和丘陵地带,出险率在60%左右,部分地区出险率甚至高达100%。各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相差较大,同样是死亡补偿费,广东、上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死亡补偿费在7万元左右,四川、贵州、重庆等地区死亡补偿费在5万元左右,部分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死亡补偿费更低,在3万元左右。这种客观存在的地区差异集中体现在车险费率的计算基础损失率上,但现行的车险费率却忽略了这一点,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
其二,营业用车与非营业用车的费率跨度太小,不能真正体现其损失情况。
重庆地区2000年营业用车的赔付率与非营业用车的赔付率相差51%,车险费率仅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有差异。一辆10万元的非营业车辆为营业车辆费率的61%左右,实际由于投保其他附加险,综合差异只在大约20%左右。
其三,现行车险费率没有体现出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保险费率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附加保险费率由对应的代理手续费、营业费、管理费及预期利润等部分保险费率构成。由于车险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制订后,全国各家保险公司统一执行,未考虑各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预期利润状况。
其四,没有体现大型企业和党政机关车队投保人与非车队投保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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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存在的前提就是将少量不确定风险在大范围内分摊,保险公司追求客户数量最大化。车队投保人与非车队投保人在车辆行使、管理等方面肯定有所区别。
其五,对不同的车辆种类,现行的车险费率没有按风险等级细分。
如油罐车、液罐车、气罐车与冷藏车费率相同,起重车、监测车与消防车、救护车费率相同。现行的车险费率只是简单地将车辆按座位、吨位分类,而在同一座位数量或统一吨位数量的车辆中,由于排量不同、用途不一样,事故风险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其六,保险费率过高,过于笼统,不利于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险种,不利于减轻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从而刺激保险需求。
现行车险条款在免赔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条款规定按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实行20%、15%、10%、5%的绝对免赔率,根据对重庆地区2000年的车险赔案调查,在5万余件车险赔案中,有20%的单件赔案金额不超过500元,有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20余次保险事故,但赔款总金额仅8000元,频繁的小额保险事故,既加重了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增加了管理、查勘费用,又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保险费负担,要求保险索赔提供繁琐的手续,同时又与保险公司赔付必须快速、准确的服务宗旨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