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制度保费过高成保险公司亏损原因
我国在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交法中。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交强险制度。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施行,则标志着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时至今日,交强险制度已经实行了整整三个年头。三年来,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到底是盈是亏,交强险的费率制定是否合理等问题引起了大众的密切关注。6月29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保监会对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两年半里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公告。该公告显示。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l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56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1045.9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263.9亿元,赔付670.6亿元,经营费用412.7亿元(含营业税72.01已元)。两年半累计承保亏损37.4亿元,考虑投资收益44.3亿元,结余合计为6.9亿元。
在该审计报告中,还有一个引起人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就是过高的营业费用。在26家保险公司中,只有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三家公司的经营费用率在40%以上,其他23家保险公司费用率都超过40%,一些公司的经营费用超过了赔付支出,长安责任险公司等几家公司的经营费用甚至超过了已赚保费。这样的局面,令投保人很担忧:自已缴纳的保费到底流向了何处?事实上,交强险经营费用率过高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去年1月,保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交强险管理有关上作的通知》,提出厂要加大交强险的成本控制力度。这一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交强险的经营费用牢已经从06年的124.3%下降至2007年的39.2%和2008年的31.7%。但目前的高额的经营费用仍然令人咋舌。如此高额的经营费用,也是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进一步控制好交强险成本支出,加强对经营费用的监管,增加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透明度,仍然是一项关系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重要任务。保监会发布《关于机动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还显示,机动车辆的交强险投保率仅为41%。除去已经停驶或报废但未办理牌照注销手续的机动车等不需要投保的情况,我们不可否认,仍然有应该投保但并未投保的情况存在。这又暴露出了一个问题:如果末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受害者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全面的保障。
质疑交强险作用
实际上。早在200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时候,人们已经考虑到了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一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里提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可以很好的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空白之处,在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肇事司机逃逸等情况下,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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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时隔仅6年后的今天。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仍然没有踪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确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如一张空头支票般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我们不得不质疑,受害人的利益如何能得到很好的保护?缺失了保护网的交强险制度,又如何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由此看来,要促进交强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成为当务之急。只有完善了交强险的制度,让交强险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够增强公众对交强险制度的信心,提高投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