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空践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均附在保险单的背后,并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实际上这种做法对保险实践十分有害。
l、由于保险人将机动保险费条款附在保险单背后,并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往往被理解成一种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靠,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丁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l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拄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保险法》第30条也规定:”对于保险台同的人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省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米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用来约束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行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实际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害,更不是一种格式条款,而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玎的基本保险条款,只能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平原则来进行解释,不应当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恰恰是保险人自己的做法,将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保险人在大多数保险纠纷案件中败诉,也与此有关。
2、保险人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在保险单背后,法定告知义务未正确履行。根据1997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银条法[1997]35号文件“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业经营中对明示告知含义等问题的复函”规定:“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秣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正式发文形式下发给保险公司,法律未规定此娄条款必须向投保人提供。如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履行的有关条款内容的告知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通常,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印有:“投保人在填写前,请先阅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特别是有美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应当先向投保人出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并作相应说明。‘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台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音同的条款内客。”显然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人告知义务的规定与珐律规定相违背,中国保监会对此也戏有新的规定。3尽管中国保监会重新修改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但它仍未摆脱1995年6月30日保险法通过之前的旧条款模式,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中国保监会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相应的条款解释、费率解释。只是以正式发文形盐下发给各保险公司,而且保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袋敖作为保险台同的内容附在保险单背后。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当投保人提出要求时。保险人才提供条款解释,未规定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提供。若投保人不知道有此条数解释,自然也就不会提出要求,保险公司也不用提供。目前我国投保人保险知识较欠缺,保险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一些不恰当的宜传,保险人通过特别约定对保险条款进行任意修改,保险人违规违法的事情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保险市场的秩序。
有鉴于此,我们应改变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在保险单背后成为保险台同内容的做法,恢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本来面目,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它真正成为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行为的有约束性的法律文件。因此应对该条款立法的形式进行修改,并采取一定的法袢程序加以公布,为了避免引起误解,可将名称改为《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将保险费率作为条例的组成部分,这样就能从形式上、实质上反映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真实而目,体现出法律条款的严肃性,更好地规范保险人的行为,打击机动车辆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连翩l现象,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