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监会对财产险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人保、平安、太平洋这样的大公司,对大公司要求最严厉,监管力度最强。此次先行赔付制度若保监会对大、小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不一,则会导致本来就承担较多社会责任的大公司的超额赔付,形成“打击大的、保护小的”不公平局面。
首先,建立业内保险公司间互相追偿代理机制。对一起事故中多个无责方,由追偿金额较大的保险公司代理追偿,追偿费用按实际追偿到的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样可以节约追偿成本,提高追偿效率。
其次,前期切实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有责方追偿为追偿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标准条款》第十八条,保险公司若想最大限度降低追偿不能的风险,缩短理赔周期,就应积极协助客户向责任方追偿。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经验和技术上的优势,切实与客户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将向责任方追偿工作做在前沿。既避免客户因技术的欠缺出现重大过失导致后期保险公司追偿面临举证不能的问题,又提高客户满意度,减少保险公司追偿不能的风险,可为一举两得。
第三,建立追偿的时效机制,对理赔过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财产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分析,具有追偿价值的要及时追偿,尽力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时效。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度的监管力度保持一致。目前保监会对财产险公司的监管重点是人保、平安、太平洋这样的大公司,对大公司要求最严厉,监管力度最强。此次先行赔付制度若保监会对大、小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不一,则会导致本来就承担较多社会责任的大公司的超额赔付,形成“打击大的、保护小的”不公平局面。若从全国理赔整体来看,无论事故各方在哪家先赔,或几家按责赔付根据大数法则都不影响总体赔付率,但具体到每家公司的利益时就形成了局部的不公平,试举一例:一起事故中两车各承担同责,甲车在人保投保,乙车在小公司投保,因为保监会对小公司的监管较松,其可能以种种理由不愿意乙车先行赔付。结果是,甲车优先选择在人保先行赔付,乙车优先选择本方公司先行赔付受阻的情况下,可能也优先选择要求人保按第三者按责赔付。所以导致人保总体赔付机率提高,而向小公司追偿的成本也提高。
变更原有的理赔制度,对员工进行新模式的培训,树立为客户服务的思想,不能抵制客户先行赔付的要求。五是设立专业的追偿岗,提供充足的人员及费用保障,尝试与业内其它保险公司建立追偿代理机制:
道损司法解释草案涉及的追偿
(一)驾驶人禾取得驾驶资格、醉酒、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三类情形,由交强险先赔付再追偿根据((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充足的赔付,通常也是按《道损司法解释》草案的精神来办理的,即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追偿工作的案后总结及向有过错的被保险人追偿
首先,每个追偿案件完结后都要做简单的案后总结,对追偿工作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均做出分析,可供今后类似案件的追偿借鉴。
其次,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追偿受阻的,可向被保险人要求追偿。依据为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保险人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其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
综上所述,车险追偿在新形势下日益彰显其重要性,各家保险公司对其的重视与投入将越来越高。车险追偿体系庞大,追偿工作需要做精做细,可谓“任重而道远”。随着保险公司对追偿工作的与时俱进,追偿工作必将进入规范化、科学化运营的轨道,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