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的新车
去年年中,刚搬来上海没多久的刘女士购买了一辆新车。在刘女士驾车回家途中,上路几分钟后,就出了车祸。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刘女士要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刘女士虽然很郁闷,但想到自己在购车的同时同地已经为爱车缴纳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俗称“商业三者险”),刘女士也没有太犯愁,反正有保险呢。随后,刘女士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答复说:对不起,不能给您赔,您的保单还没生效。原来,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车险往往约定保单从交费次日零时才生效。刘女士是2013年9月9日下午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但是保单却载明保单生效时间为2013年9月10日零时,而这个时间距离交费的时间往往相隔几个或者十几个小时。保险公司就是以此认为保单没有生效,拒不赔付。
刘女士认为自己交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而且交强险也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上的,交强险已经赔付了,为什么商业三者险就不给赔付?为了讨个说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刘女士与保险公司展开了交锋。刘女士及代理人认为,其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保单已经生成,保单右上角最明显的地方由被告打印了收费时间、保单生成时间和打印时间,恰恰没有打印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按照正常人的思维是给了保单就生效了。但是,保险公司却把生效时间打印在了不明显的位置,将保单出具后到保险责任开始之间l0个小时作为真空时间。2013年9月10日零时生效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责任,强加给刘女士10个小时的责任,有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因此,要求依法确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起止时间无效,并确认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保单生成时间。
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则认为,保单角只是收费时日期和打印时问,并不代表生效期间。保单生成时问是双力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中间位置明确写了保单生效时间。协议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2013年9月10日零时起,车辆事故的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问不一致,是先出的事故,合同生效日期在后,因此,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泼律规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告知义务,认为该商业险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双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内容、约定履行义务及享受权利,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考驾照网(KAOJIAZHAO.COM)
由来已久的空白期
保险是因风险而生的法律制度,它不是为了保障风险不再发生,而是为了在风险发生时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投保人的基本想法是投保之后,保险责任立即始。但是,因为打印保单、保险公司审批流程等实务操作原因,常出现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之后,保险责任并不即时开始,而要等待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被称为“保险责任空门期”,即投保人缴纳保费之后到保险责任开始之间的期间。保险责任空白期是在保险制度存在之初就存在的问题。但是,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手段,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不以人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在保险责任空白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该怎么办?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