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车辆损失险(主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某些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全车盗抢险(可选择为主险或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2.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各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四)车上人员不计免赔(可选择为主险或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车损险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六)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车损险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七)自燃损失险条款(车损险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不计免赔,保险人负责赔偿。
(八)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车损险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各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九)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十)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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