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登记上牌。现在所谓的非标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均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在《公告》范围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因此,群众在购买车辆前要详细了解能否登记上牌,不要听信销售商的宣传,盲目购买、驾驶未列入《公告》的各类电动三轮、四轮车。
2、电动三、四轮车销售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售时明确告知消费者此类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如商家未完全尽到风险告知的义务,则构成违约。因欺瞒购买此类车辆或涉及事故的当事人可对此类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无牌无证的非标三、四轮电动车违法上路行为。对不听劝阻,一律扣留车辆,进行机动车鉴定,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按照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以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驾驶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根据鉴定结果,属机动车的予以收缴、报废车辆;对于利用非标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一律移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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