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报废拖拉机与二轮车相撞 法官和解赔偿纠纷
6月9日一早,韩某拿着13000余元赔偿款来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您说得对,这钱我确实应该赔,你数数,一分不少。”韩某说罢,将钱整齐地放在桌面上,用于赔偿去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
2013年12月3日,韩某驾驶一辆拖拉机沿某村对开道路由市区方向往某小学方向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蒋某驾驶的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韩某驾驶的拖拉机已达到报废标准,而且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蒋某的左手手掌骨折,身上多处擦伤,住院9天,共花费医药费13191.74元。然而,韩某仅仅为蒋某垫支了医药费3000元。为此,蒋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追讨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赔偿合计17000余元。
2014月5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韩某是拖拉机的实际车主,但却未为该拖拉机投保交强险,因此应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赔偿。故韩某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赔偿医药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赔偿误工费、交通费4206.97元。合计在交强险赔偿14206.97元。其余损失3651.74元,按韩某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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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韩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因此蒋某唯有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本着人性化办案的原则,主动上门找到了韩某。不料执行法官一进门就先吃了韩某一记闭门羹:“法官,我知道你找我什么事,我之前已经垫支了3000元钱,我现在没钱。”面对这种局面,为了能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官苦口婆心地做起了韩某的思想工作。最终,韩某表示次日早上一定把钱一分不少地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