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姜堰男子酒后驾车出车祸致残 同桌三人赔钱
一次酒后驾车,导致泰州姜堰的曹星亮高位截瘫。他的家人一怒之下,将同桌饮酒的一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同桌饮酒的3人共同承担曹星亮受伤致残的各项赔偿费用的7%,共计47117元。王国亮 曹士平 尹有文
事发:
酒后驾车导致高位截瘫
2013年7月27日下午,姜堰某集团公司设备车间主任丁平打电话给王斌,请他帮忙维修机床,修好后已是晚上,丁平提出请王斌吃个便饭,但丁平晚上另有事,就安排车间电工周浩作陪,周浩考虑到人少吃饭没气氛,就喊上同事曹星亮和华晨一起吃个饭。
期间,4个人一共喝了1瓶白洒、4瓶啤酒。饭后,周浩提议到公司办公室打一会儿牌,醒醒酒再回家,但曹星亮坚持要回去。
当曹星亮开着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姜八公路梁徐段时,不幸发生事故,导致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经鉴定,曹星亮构成四级伤残。为此家人一共花去67万余元医疗费。
气愤:
家属起诉同饮者赔67万
案发后,姜堰交巡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认为,曹星亮饮酒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曹星亮的家人一气之下,将同桌饮酒的周浩、华晨、王斌以及姜堰某集团公司和丁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5名被告共同赔偿曹星亮的医疗费673099.9元。
法院:
同饮者存在一定过错
姜堰法院经审理认为,朋友间平时相互吃请是人之常情,王斌、周浩、华晨、曹星亮一起喝酒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席间更没有人恶意劝酒或拼酒,但曹星亮酒后驾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三名同饮者对此应当明知。
法院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并不一定会导致曹星亮发生交通事故,但其余3人应当预知曹星亮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进而阻止其冲动行为的发生,或是安排车辆将他安全送回家。
法院认为,案件的事实表明3名被告均未尽到提醒或劝诫义务,所以他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3人共同承担7%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曹星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酒后驾车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然心存侥幸,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曹星亮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减轻三名被告的责任。考虑到周浩是晚餐邀约人,相对其他两名被告应尽到更多的保护、提醒义务,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王斌是客人应承担更轻的赔偿责任。因丁平没有一起喝酒,公司及丁平对曹星亮参加吃饭事先并不知情,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参照一些判决案例后,判定周浩、华晨、王斌连带承担曹某受伤致残的各项赔偿费用的7%。其中由周浩承担3.5%即23558.50元,华晨承担2.5%即16827.50元,王斌承担1%即6731元,其余损失由曹星亮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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