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实施主体:重庆市璧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适用类型:1.夫妻曾经生育子女的认定,以生育活婴为准。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2.夫妻中女方怀孕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的,不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3.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纳入扶助范围。 4.再婚夫妻,再婚后未生育和收养子女,一方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且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生育子女方还未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可纳入;再婚前生育子女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未生育方不纳入。未生育方享受奖励扶助后,同生育方离婚的不再继续享受。未生育方纳入奖励扶助后,生育方死亡,未生育方可继续享受,但未生育方再登记结婚的不继续享受。 5.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 6.对有退休工资的轮换工或民办教师、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农业户口等视为城镇户口。
申请材料
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下载网址:https://zwykb.cq.gov.cn/qxzz/bsq/bszn/?itemid=9d070976-d75f-4389-b087-9c8cd2a80e5cregncode=)
办理地点
窗口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东林大道48号101办公室
窗口电话:023-41407829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指引:乘坐102、333、901到天湖花园站下车即可
常见问题
问题:未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不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解答:不可以。
问题:夫妻中女方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离家前男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出走后收养一个子女,男方可不可以纳入农村奖励扶助范围
解答:能
问题: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符合农村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可不可以纳入扶助范围。
解答:可以
以上就是【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领指南】的全部内容,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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