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未完成调整的。应当继续按上一缴存年度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时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开设自愿缴存账户继续逐月缴存。
3、2020年12月1日后。仍未办理年度缴存调整的单位,须先办理完成年度缴存调整后才能继续办理汇、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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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完成调整手续后。应对未调整的已缴月份进行补缴或退缴,以确保职工在2020-2021缴存年度内的月缴存额保持一致。
5、需要注意的是。未按规定为旗下职工缴纳公积金的事业单位需要承担公积金逾期所产生的影响。同样的,因延期缴存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单位承担。此外,职工在同一时间只能在一个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多余账户缴纳的金额是照常作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