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1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及26条规定如果有担保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也可以在起诉债务人时将担保人一并起诉。但根据担保责任承担方式的不同,有如下区分: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所以借款人直接起诉债务人或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还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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