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有: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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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三)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