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缴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进行补缴,缴费基数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时不补收利息,个人账户不计息。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两参人员”,可从中断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9月30日前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最早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退役尚未参保的“两参”人员,可从退役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自愿选择补缴年限。
办理补缴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两参”人员,从补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参”人员补缴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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