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奸从夫捕,如果丈夫要追究,官差才会逮捕奸夫。刑徙一到两年,官员僧侣罪加一等。同时,只有在通奸当场,丈夫杀人无罪。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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