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造,一般理解为行为人针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使得受害人被迫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行为人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使得被害人内心恐惧,从而选择在当时或者将来的某个时间段“自愿”交付财物。这种恐惧手段,可以是言语威胁恐吓,也不排除对被害人进行推搡甚至轻微的踢踹。
实践中,言语威胁往往和轻微暴力行为交错进行。对于这种情形,如果认为存在暴力行为就该认定为抢劫罪,则与抢劫罪中行为人通过暴力压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劫取财物的行为特征相违背,如坚持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不能是暴力行为的话,则排除该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而导致抢劫罪适用范围加大。
因此,从刑法解释的周延性来看,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应当包含轻微暴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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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