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涉及到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2、夫妻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而不作任何否认表示的,即视为同意,事后该方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理为由否认处理的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则该处分行为仍属有效。
4、一方因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则应当给予赔偿。
5、因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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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