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小微企业(工业和软件信息业)业务经营活动,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需要开具小微证明的企业必须注册在本辖区内,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内含企业情况简介,出具小微证明用途等,并由属地街道经济办或软件园招商处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上年度末的国税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与社保局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表或明细表(从业人数)以及公司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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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加盖公章;
(3-5项需携带原件,已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章)
注: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企业出具中小微划型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