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主义,就是案件审理时给予双方当事人的充分的辩论机会,让当事人的辩论来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动作用,而法官只起居间判断的作用,当事人的地位仅处于举证的地位,属被动。
2、职权主义,则是指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主导,整个案件在法官的引导下查明事实,当事人的地位仅处于举证的地位,属被动,而法官可主动依职权查明事实,属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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