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定制的商品由于是按照顾客要求专门设计制作,若无正当理由退回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定制的商品由于是按照顾客要求专门设计制作,若无正当理由退回商家,由于该商品难以进行二次销售,商家权益难以保障,因此,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定制的家具等商品,仅因“不喜欢”等不正当理由,不支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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