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各参战国普遍对战俘的做法是送进战俘营监禁,然后视实际需要对战俘作出有利于己的处理。常见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
办法1:将战俘送进战俘营监禁起来,并向敌方通报所获战俘的名单。对战俘不做虐待或类似不人道处理,直到战争结束将其释放回国。这是符合国际公约的处理办法,各参战国在明面上都这样处理。
办法2:在战俘中选择可为己方利用者,通过宣传洗脑或威逼利诱等手段使其同意为己方服务,然后将其释放。比如德国就在大量苏军战俘中采取这种方法,利用变节者组成了一支所谓“俄罗斯解放军”的傀儡仆从军队,辅助德军作战。
办法3:将身体健康未受伤的战俘作为重劳力使用,在本国军民监管下进行粗重劳动。例如苏军俘获德军战俘后,就大量送去干挖战壕之类的体力活。日军也将战俘送到国内做采矿等工作。
办法4:当军队无力将战俘安全后送,或者纯粹为了报仇泄愤,往往将战俘当场杀害。这种事各国军队都做过,是非法但常有的事情。
办法5:将战俘送去进行人体试验,作为试验品虐杀。这种残忍方法似乎只有德日两国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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