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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