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依据: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而制定,该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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