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律师函说明对方已经打算采取诉讼手段维权,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进行协商,否则建议委托律师应诉。
按照《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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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