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监督斩首犯人的官员。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分死刑为绞、斩立决与绞、斩监候两种。绞监候、斩监候实际上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而绞立决、斩立决则是一种死刑立即执行制度。清朝有专门处理绞、斩监候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斩监候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即每年秋天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由六部长官、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与小三司等审理地方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二是朝审,即在秋审之后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畿地区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复审。经秋审、朝审的案件,其处理的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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