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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