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是:
1、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
2、肺癌除原位癌外。
3、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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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状腺癌、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肿瘤分期不能确定的其能确定的其他恶性肿瘤有转移或复发的。
5、对心血管疾病和冠心病患者而言,将以治疗后是否遗留症状、是否完全重建和是否发生再狭窄作为判定基准。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