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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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