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视居住最短没有规定,只有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3、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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