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府取得了对宗教事务的领导权。把宗教从剥削阶级控制和利用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割断了宗教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成为中国人民自办的宗教事业,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2、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的基础上,又享受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3、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得与国家分享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不干预行政、不干预司法、不干预教育。这是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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