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规定有,根据《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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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