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就是参加听证会,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权利。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其中,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为:
1、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人参加听证;
2、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3、申请人、第三人人数超过五人时,分别推举一至五人代表参加听证,代表难以推举产生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作为代表参加听证;
4、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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