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人员:一般情况下指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属于涉密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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