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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